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政府统筹规划、适应市场需求、产教融合发展、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加快建设湖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早日“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规模结构更加合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与学术学位研究生规模大体相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满足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需要。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更加优化。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职业教育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建成职业教育强省。 二、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市县政府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含技工学校)整合力度。市州重点建设2-3所有较强影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各地要按照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各市州要统筹规划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引导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区域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 (四)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学校要紧密围绕区域或行业发展需求,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选择部分高水平高职院校的部分专业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探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工作。 (五)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积极推动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加快培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要重点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把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制定发展措施和资源配置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政策。 (六)建立职业教育内部衔接的有效机制。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大力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探索对口合作、集团化办学等多形式的衔接方式。建立和完善以初中为起点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制度,开展中职与应用技术型本科衔接培养试点,开展以高中为起点的高职院校与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衔接培养试点,在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 (七)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市场的开放衔接,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在职职工、退役士兵、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城乡全体劳动者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加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打造职业技能大赛品牌、职业资格品牌和技工教育品牌。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进校园、进企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八)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度对接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建立职业院校与本地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对接制度,使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农业、卫生、交通、建设、水利、旅游、文化等重点行业部门要牵头组建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湖北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校企共建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职业教育品牌。进一步完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制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订单培养制度、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从教制度。财政、税务、经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和落实国家财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九)深化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市州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权限,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州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布局调整。原则上省直部门和高等学校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除五年内新设本科学校外,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停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职业院校普遍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推动行业、企业和社区参与职业院校治理,职业院校普遍设立理(董)事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十)加快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对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十一)扩大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可依据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置专业(国家控制类专业除外)。对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职业院校逐步实行在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实行职业院校机构编制备案制,学校可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二)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全面实施和完善面向中职毕业生的“知识+技能”招生考试改革,技能考试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能水平相对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对接。建立综合评价招生办法,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积极探索高职注册入学制度。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和有实践经历社会人员的招生办法。建立技能拔尖人才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招收高职毕业生招生考试办法,增加技能考试的内容和比重。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完善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大龄工人农民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职学校春秋两季招生工作机制,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三)切实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施职业院校达标建设工程。在有关重点领域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建设一批具备教学、生产、培训和鉴定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实训基地,实施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加快职业院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开发一批数字化教学资源和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 (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60%以上。创新职业院校教师引进机制,学校可将2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推进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招录方式改革,对专业性强、实训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以按规定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试行先面试后笔试等办法;对急需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可按规定采取考核认定后直接引进。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相互兼职交流制度。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建立职业教育名师表彰制度。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完善专业教师到企业定期实践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依托有关高校建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五)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对接。积极探索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度。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开发,重点建设一批品牌与特色专业。全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分别确定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专业课程认证。加强实习管理和考核,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引入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学生(毕业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国际教育学院,招收海外留学生。支持职业院校与国际知名职业院校、知名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学生交流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引进国际职教课程和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标准。推动与湖北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湖北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探索建立高职教师海外进修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引进高水平专家来华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十七)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主要用于职业教育,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均不低于30%。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企业办和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要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参照省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落实生均经费。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职业院校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其捐赠支出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十八)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健全完善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依据岗位需求招收高职毕业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扩大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政府统筹和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统筹、服务和基本保障,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的干预。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业教育法律责任和地区职业教育规划实施、办学水平、经费投入等情况的专项督导,并将职业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结果公开和整改问责力度。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县(市)职业教育水平整体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高素质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要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